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指出了取保候审的适当条件。此种措施适用于那些预计将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于判决之外另施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另一方面,如果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会面临长期监禁的惩罚(即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手段,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是可以允许进行的;尤其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由行动的女性罪犯、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同样也可在不发生社会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达到
羁押期的上限,并且其所涉案件还未办结,只要有必要,也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总的而言,实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不仅要考虑到
犯罪人的情节轻重,还要仔细评估他们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具有潜在的社会威胁性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