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
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在重新审查案件后作出判断。如果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明确无误且适用法律准确恰当,那么就应该予以维持。
然而,如果原判决或裁定虽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其最终的裁判结果仍然是正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在再审判决或裁定中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修正之后,继续维持原有的裁判结果。反之,如果原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严重错误,从而导致了错误的裁判结果,那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有的判决或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