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此项操作是可行的。
然而,并不是说只要
被执行人仅仅拥有一处房产,就必须完全停止执行。实际上,如果法院将该处房产判定为超过了
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范围,只有在
保证当事人的生存权益得到充足保障之后,方可继续进行
执行程序。但是此时,此项房产将不能被拍卖、典当或以
债务抵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的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