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本身并未
触犯法律或尚未被确证存在重大
犯罪嫌疑而被错误
拘留的人员,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构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无犯罪真相而被错误
逮捕的人员,进行逮捕决定的相关司法机关将成为主要
赔偿义务机关。在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国家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才具有行使逮捕权的资格。
然而,若是人民法院对无辜者做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那么在
自诉案件中该院就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样地,倘若检察院在相关案件中错误
批准逮捕或是在其自行调查的案件里做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那么检察院也需负责
赔偿。
3.当案件经再次审理后被判定为无罪时,原发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成为唯一的赔偿义务机关。
4.当案件经过二次审理依然被判定为无罪时,做出第一次审判判决的人民法院与行使逮捕权力的机关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