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诉讼费用缴纳的明确规定,在涉及
债权债务关系的
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
败诉方承担,但特别情况下如委托律师进行
诉讼活动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则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然而特殊情形亦存在,即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负责承担,但如果
胜诉方愿意自掏腰包支付这些款项,则情况另当别论。
此外,诉讼案件中
律师费用应由聘请律师的一方
当事人自行承担。
然而,在典型的
民商事案件中,若被告方在成为被诉人后,成功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最终战胜原告,那么被告方可依法向原告索要这部分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偿付其因案件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
债权债务纠纷时,我们建议在
起诉状中明确提出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