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已被依法
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
羁押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对于案情极为复杂、且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案件,若经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则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羁押期限。因此,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间的侦查工作时长上限为两个月;但如遇特殊情况,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则可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