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身
保险合同在实际运作之中,遇到相关纷争时,我们需运用适宜且公正合理的手段妥善解决。
依据常规经验,针对保险事务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人们可以选择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
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理。
1、协商和解:在面临争议之际,双方应当立足于客观实际,怀揣真诚意愿开展深度对话,积极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最终达成双方均可接纳的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协商和解主要分为自行和解与第三者主导和解两大方式。自行和解意味着无其他方介入,仅由
当事人双方直接展开交流;而第三者主导和解则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居间协调,推动双方达成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出现前或者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扮演裁判者角色,而非调解员,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
保险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