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已被
羁押的人员,如判定有必要将其
逮捕,必须于
拘留期限内(即最长不超过15天)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这
一审批申请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至四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