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前所支付的聘礼可被视为对于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女方的
私人财产。除非存在特殊的约定条款,否则在婚姻解除过程中,此部分财产应仍然归属女方所有。
然而,若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男方有权主张退还相应数额的聘礼:
首先,当男女双方尚未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
其次,即便已顺利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若双方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男方亦可在
离婚诉讼中提出退还聘礼的请求;
最后,若男性在此之前所付出的聘礼让其生活陷入极度困顿之中,同样具备向法庭提
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聘礼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