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谨规定,针对
刑事拘役案件的结案流程普遍规范为以下六个严密环节:
1.
拘留期到期: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刑事拘留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七天。
2.
羁押解除:当拘留期正式结束之际,看守所应依据公安机关的释放通知,解除对
被拘留者的羁押状态。
3.释放通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结束之后,必须及时向看守所发出释放通知书,以便看守所能够顺利地进行释放手续的办理。
4.
家属通知:除非存在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5.释放程序:看守所在收到释放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办理释放手续,包括解除对被拘留者的羁押状态、通知家属以及发放
释放证明等。
6.回家:待被拘留者完成所有释放手续后,便可安全返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