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有两个可能的审判法院可供选择,即被告人的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涉及财产保险
合同纠纷的
民事诉讼中,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则该案件可依法由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