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车辆出租期间所产生的
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归属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应由
机动车实际使用者来负责相关
赔偿事宜。然而,当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为同一主体的时候(例如租借或转让等情况),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最终被判定为机动车一方负有
主要责任,那么由机动车的强制保险公司依据其责任范围内对损失进行赔偿便是理所当然。
如有任何剩余的未得到赔偿部分,则应该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按照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该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损失扩大的
违法行为或者过失,他们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