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达到
离婚阶段后,对于子女的
抚养费支付,其所占月总收入的比例通常以不直接负责养育责任的一方为参考点,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范围,多数情况下为20%-30%之间。
然而具体数额的确立,须紧密结合子女个体实际需求、父母双方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准来进行综合考量与衡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