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结婚证遗失的情况下,
当事人仍然有权利进行
离婚操作。若仅为单方结婚证遗失,当事人可凭借配偶手中的结婚证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而倘若双方均无结婚证,则需携带户口簿及个人
身份证明前往曾经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的机关或是其中一方的久居地所在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发,随后按照流程完成离婚事宜。如对方在此过程中不予合作,不肯提供结婚证以供补办,当事人可先行到民政局开具
婚姻状况证明文件,随后依循该证明文件完成
离婚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