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法负担起保险公司
追讨费用时,我们无需为此承担任何
刑事责任,也无需面对牢狱之灾,实际上这仅仅是一桩
民事纠纷而已。在发生交通意外之后,若法律明文规定或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权,则保险公司有权在向
受害人支付
赔偿金后,依法对肇事者进行追偿。这种追偿行为属于纯粹的民事性质,只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便可,而不必牵扯到任何可能触及
刑事或行政领域的
纠纷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