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
刑事案件审理时间通常在审查受理之后的二十日内予以结案,如果出现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情形,则
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2.凡需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审决结束当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人及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传递判决文书;进行定期宣判的案件,应该在宣告判决之后立刻向被告人以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传送
判决书。与此同时,宣告的判决书应同步送达到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