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与税收有关的
行政复议程序时,需向上一级税务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对于广大公民和纳税人而言,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并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要求税务机构对其
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首要任务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章制度
递交复议申请。现阶段所实施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针对此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纳税人或其他税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征税行为持有异议之时,应首先向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若对上述复议结果仍感不满,则可进一步向当地法院发
起诉讼。
贷款人在遵循以上条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必须先依据税务机关所下达的纳税决定如期足额交付或解除已缴的税款及滞纳款项,或是提供与其所需数目等量的
保证金,然后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