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环境下,尽管出现了一些关于编造和传播
虚假信息及恶意言语攻击他人的现象,但这些行为未必都能被定罪严惩。其原因主要在于这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倘若这类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构成
犯罪的地步,那么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这种行为并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将依照该法律
法规进行惩罚。
其次,当这类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时,便可定为
诽谤罪,此时应当依据《
刑法》的相关规定加以
量刑。
针对那些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我们需要了解以下两个方面的信息。首先,此类行为所受的惩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公开
侮辱他人或
捏造事实间接诽谤他人的行为,将会面临最长五天以内的
拘留,或最高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受到长达五至十天的拘留外加罚款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处分。其次,有几种行为可以排除在诽谤罪之外: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秘信息,对目标人物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并不算是诽谤罪;
(2)
法人、团体以及各类组织均无法作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便在所谓的善意的检举、揭露、批评中,含有部分虚假信息,也不会视为诋毁名誉的罪行。
然而,当上述行为真正构成犯罪时,即诽谤罪,这是一种故意夸大或散播未经证实的事情,足以损害他人的品德、信誉和形象的行为。请注意,诽谤罪的判断标准需满足虚拟事物的真实性,且对其他人员形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否则应不判定为诽谤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