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一条明定,被依法委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诸多条款的要求,如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必须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司法调查以及审判程序的安排;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干扰
证人提供真实
证言;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进行
串供等行为。除此之外,执行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特定的场所、人员、活动限制,或者将相关证件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并且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与此同时,被取保候审人还应当在接到
传唤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不得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不得携带任何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上述规定的物品。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执行机构有权没收其
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可以采取
监视居住或
逮捕等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