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之要义,
建设工程合同系指
承包方负责进行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过程中,由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之内容清晰、条款明确的一类合约文件。在实践操作中,如若
建设工程的实际
建设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
工程款项,则施工方在决定启动司法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事项,以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
起诉讼,而非简单地以
欠款合同纠纷为名进行起诉。除此之外,针对
拖欠工程款这一常见问题,施工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有效措施来进行维权:
首先,在选择被告方面,应当准确无误地选定具有支付能力的发包方或者采用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
当事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
其次,在
收集证据材料方面,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的详细记录、验收报告等关键性
证据;
最后,在提出
诉讼请求方面,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要求支付工程款、
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以及优先受偿权等重要诉求。
同时,若涉及到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当事人亦可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
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
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