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进展至审理阶段之后,仍然有可能为被告提交新的
证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一审程序内在进行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
新证据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首先,若当事方经历了一审
举证期限的结束但在此之前又发掘出新的证据材料,那么这些新的证据将成为新的证据之一;
其次,如果
当事人因客观环境因素限制,使得他们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然而得到原审人
民法院的明确批准后,在经过再次延长的期限内也未能成功提交相关证据,同样可被视为新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所属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而对于
二审法庭来说,他们有权对已经申请调查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后,再行决定是否予以采纳以及如何采用这些新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