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离婚程序启动之后,房屋便转至子女个人名义之下,双方家长均不再拥有此建筑的
使用权权威。
居住权这项权益属于用益
物权中的一种,是指市民对于他人所拥有的房屋以及其附属设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占用和使用的权力。鉴于
离婚后房屋系由子女掌控,考虑到这座建筑已经成为他们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
合同条款合理设定居住权限。
另外,需要牢记的是,若要进行居住权的设定,必须前往县级
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唯有经过正式登记之后,居住权才能得以生效。在子女的房产名录中,尽管原则上所有权人应为该
未成年人,但双方父母并无权对此处房地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包括要求进行分割。相反,取得
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有权与子女同住在这套房子之中;
然而,另一方面也不应企图以此作为诉求
分割房产或抗拒支付
抚养费用的借口。如果出现以上问题,我们建议您立即寻求法院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