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中,
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两个部门常常作为相互独立的实体而运行,两者之间的协作互动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真实和有效原则,绝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合谋舞弊现象。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接收到的鉴定任务及其涉及到的鉴定资料等方面,都需要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如果评估结果显示这些事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职责范围之内,且鉴定目的清晰明了,所有提供的鉴定资料也都能够满足鉴定需求,那么该机构将会接受这一委托。但是,如果鉴定资料不够完备或者充足,无法满足鉴定所需,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进行补充;如果经过补充后,鉴定资料能够满足鉴定需求,那么该机构同样会接受这一委托。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鉴定委托都能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以下几种情况便是特例: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了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范畴;
2.发现鉴定资料存在
虚假、残缺不全、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或者获取途径不合法等问题;
3.鉴定目的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职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越了本机构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7.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