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工伤保险的制度构建中,三项强制性的补助费用被通称为“三个一次性”,即:一次性支付给
劳动者的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因为工作承受到严重事故伤害或罹患
职业病的所有职工而言,他们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相关
法规的规定,适时地获得准确的医疗救护治疗支持与相应的经济
赔偿补偿,从而能达到尽可能最大化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