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能否对身处外地的
被执行人进行探视,这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具体案情以及所在地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而言,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将涉嫌犯有罪行或者嫌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予以释放,但需遵守一系列特定条件,例如必须随时遵循
传唤要求,不可擅
自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等等。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并且未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
家属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便可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探望。
然而,倘若取保候审附加了特定的限制条款,例如被取保候审者须在特定区域内居住,那么家属可能就需要在该区域内进行探视。关于此类具体事宜,建议向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