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实线变更车道而引发的后车撞上前车之情形,变道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此项判断依据为相关交管机构依据
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实施行为对于事故是否产生影响及当事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综合判断并决定其应负责任的大小。实线变更车道一方在行驶中首先违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定
法规,即理应对原车道内的其他车辆采取避让措施,若因此导致被后方车辆
追尾,则由
实线变道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需严格依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具体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失误度的严重性来明确界定其应负责的责任范围。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