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作出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2.而若是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亦或是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给他们的
犯罪案件中作出的该类决定,那么履行职责的便是国家安全机关了。在公安机关执行过程中,他们需要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
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以示确认,同时也需告知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第七十一条的所有规定,那么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便应该将
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通知保
证人解除
担保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