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位人士的
社会保险缴足长达15年之久后遭遇不测离世,其名下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将全数奉还给
家属。
然而,用人单位代为缴纳的那部份费用却并无返还之举。对于已加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保者而言,若在
退休之前不幸辞世,那么其个人所交纳的所有保费,连同保费所产生的利息,均将悉数退还给家属。而若是参保者在退休之后开始领取
养老金,但在领取期间不幸离世,除了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之外,还需扣除已实际领取的金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是可以由家属
继承的。
同时,国家亦会提供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以及
抚恤金以示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