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保险公司享有依法拒绝履行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的权力,然而这必须以符合下述四个基本条件为前提:
第一,
保险合同中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免赔额或责任免除条款,或者这些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而归于无效;
第二,所涉事故必须发生在投保期间之内,且
被保险人已依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相应的保费;
第三,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同时提交与该事故有关的所有必要
证据和资料;
最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有任何违反
交通规则或蓄意制造事故的行为。若上述四项条件均得到满足,则保险公司如无合理原因而拒绝履行赔偿责任,便构成了严重的
违约行为,被保险人可据此向保险公司追索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