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
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其
户口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而无需专程赴往保险公司的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在此类争议中,保险
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或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及其起始日期、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以及支付方式、保险金
赔偿或给付方式、以及
违约责任等方面所引发的纷争。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类财产,例如某座建筑物、某辆运输工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
户籍地,如果有
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