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到的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称为“
帮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如果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在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环节上给予协助,且
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面临
刑事拘留的惩罚。
然而,最终是否将此类人士立即
逮捕,仍然须根据公安部门对相关案件深度分析后作出的判断来确定。通常情况下,若有足够
证据显示某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妨碍公正审判甚至继续
犯罪的可能性,那么便有可能进行逮捕。在案件调查的早期阶段,警方可能会首先采取诸如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