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最长不可逾越十二个月。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任何环节。如经审查认为不应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过的,必须立即解除该项
强制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属单位。在人民法院的
二审阶段,若
犯罪嫌疑人为自身利益而申请取保候审,且其
羁押期限已超过
一审法院所下达的裁判中确定的
有期徒刑之年限,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制度。
此外,犯罪嫌疑人、其
法定代理人及
近亲属亦可代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