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常规来说,发生在下班途中的车祸此类情况往往被视作
工伤,前提条件是该车祸所造成的责任不应定位于
当事人本身。详细地解读,即员工需在下班途中遭受并非由个人
主要责任造成的
交通事故,而此过程又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出行线路上方可视为工伤。
然而,若该员工在事故中自行负责的程度较高,并且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判定为主责方的话,此次车祸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针对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我们必须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来进行明确的判断及处理。
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补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交通事故已经支付了
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
护理费用,以及残疾用品费用等相关费用,而且也报销了员工在这段期间内的
误工薪资(这部分误工薪资实际上就等同于工伤津贴),那么企业或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待遇。在此基础上,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前垫付的相关费用,
劳动者或其
近亲在收到交通事故
赔偿后应予归还;
其次,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
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贴,如已由身故工人或其
家属收取,那么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或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再发放。但是,若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贴远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填补差额;
此外,员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了按照前述两项规定处理相关待遇之外,其余的
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依照规定继续享受;
最后,由于
交通肇事者
逃逸或其他原因,导致员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应对符合资格的员工依法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