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范,在特殊情形之下,尽管已经支付相应报酬,但是尚未发生真实有效的性行为,这种情况也无法被确切地认定为
嫖娼行为。
然而,在
证据确凿且具有充足事实基础作为支撑的前提条件下,如果能证明相关
当事人的确存在主观上的嫖娼意向,即使实际上并未进行该行为实践,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嫖娼行为。对于那些实施卖淫或嫖娼行为的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
处罚措施通常包括十天到十五天的
行政拘留,以及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处罚;而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人员,可能只会受到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惩罚。
至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将会被处以五日之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
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