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已被依法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期间的
羁押时长原则上应控制在两个月以内;若遇到案情错综复杂且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以实现结案的特殊情形,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从而将
羁押期限顺延一个月。据此,即便是已经获得
保释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接受侦查期间的时间上限仍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