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涉嫌犯罪者或被告对取保候审之决定持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条,向上次做出决定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
递交复议申请书。倘若其复议申请未得到受理,或者申请人对复议程序持不同看法,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具备
管辖权限的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
申诉申请。在此申诉过程之中,申请人有权提供新的
证据或理由,以进一步支持自身的申请主张。若上级机构认为原先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便可依法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