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关系延
续期间内,倘若任何一位婚姻
当事人以单独名义负荷
购房之
债务,那么此套房屋的
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负债自然需要由夫妇双方共同负担。
然而,若两位伴侣的情感基础出现裂痕导致
离婚的结果,那么即便在此种情况之下,该项负债亦应由原夫妻两人共同负责,共同偿还。不过,若夫妻俩能就如何分摊该笔负债达成协议,并经法律程序认可,那么由某一当事人自愿独自承担所有债务也是可能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一方在婚前租赁且婚后利用
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尽管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必须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