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于
拘留期限的三天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等待检察院审核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申请延期一天至四天;对于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可将申请延长至最多30天。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发送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天以内,对其提出的申请作出批准或是拒绝批准的决定。因此,在受到
刑事拘留后,通常公安机关会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逮捕,并由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书后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议,随后很可能进入逮捕程序或者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所以,在普通的情况下,刑事拘留成功后,会在
拘留期满的三天到三十天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判,具体所需时间则会受到案件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