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两项重要临时
强制措施,其
有效期分别最长为十二个月以及六个月。在此期间内,相关侦查、
起诉与审判工作不得中断或停滞不前。若确定不应再对涉案人追究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已到,则需立即解除此两种措施,并且应该以
书面形式告知被取保候审者及相关单位。虽然该条款并没有直接论述取保候审人员能否直接被
逮捕,但是却详细地规定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条件。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涉案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且满足
逮捕条件,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逮捕。逮捕通常是在
侦查阶段针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
销毁证据或者继续从事
违法活动等情况发生。因此,是否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逮捕,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涉案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且满足逮捕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逮捕;反之,若不满足逮捕条件或者不应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对于取保候审人员是否能够直接被逮捕,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