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集资诈骗行为的被告方或
犯罪嫌疑人为确保自身利益不遭受损失而被相关机构施以限制消费措施,这往往源于他们遭到了法院所实施的
财产保全措施或
强制执行行动。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时,
当事人如能在此期间内再度提出申请执行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予以受理。这就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能够在法定的
执行时效期间内重新提出申请执行,法院便应重新审视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同时也指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将适用于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倘若在执行期间出现了特殊情况导致时效中止或中断,申请执行的期限则可相应地予以延长。因此,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他们在执行时效期间内重新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如果申请确实在时效期间内提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然而,如果申请是在时效期间之外提出的,法院很有可能会拒绝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