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
侦查机关盘询或被迫接受
强制措施之日始,即可自行委托
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尽管该
法规并未明确限定
被害人(即受害者)也须聘请
律师这一环节,然而鉴于
刑事案件存在诸多复杂因素及如何全面保障
受害人身心权益等问题,在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风险之际,被害人
委托律师无疑有助于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该举措能协助被害人准确把握案情动态、提出关键
证据、进行有力辩护以及积极争夺合法权益等方面表现出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必要时刻,被害人寻求律师的帮助无疑是明智且必要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