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依法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仍然有义务进行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这就要求,只要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一经逮捕,检察机关便负有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深度审查的职责。若审查结论得出无需继续羁押,检察机关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机构应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因此,对于涉嫌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逮捕之后的羁押审查工作应在逮捕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倘若审查结果显示无须继续羁押,那么在十个工作日内,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