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此事件系
由他人之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孩子之父不幸离世,那么,应由该
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起向被
抚养人提供必要生活费用的责任。
2、对于被抚养人所需之生活费数额的确定,需根据其所依赖之人的劳动能力受损状况来进行。具体而言,需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综合衡量。在以
未成年人为被抚养对象时,其生活费应计算至十八岁为止;若被抚养人已失去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其生活费应计算为二十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
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
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