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行为施行至三个月但仍未有支付报酬情况时,并不意味着自动解除该项措施。在此种情形下,作为企业对应方的员工有权依法要求雇主履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义务,同时亦可选择直接撤销自身对于竞业禁止的承诺。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竞业禁止不仅仅是对
劳动者的一种强制性约束,同样也是对
劳动关系双方所共同承担的义务要求。在
劳动合同终止之后,雇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逐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竞业禁止的期限上限为两年。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