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实施环节中,若双方
当事人就保险责任的归属以及
赔偿金额的额度存在争议,则需采取适宜且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依照行业惯例,针对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采纳协商和解、仲裁及司法
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妥善处理。
1.协商和解:当争议出现后,双方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
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作出公正判断,因此并未赋予其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