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采取
强制措施,首次冻结
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产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对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时,限制期限不可超过一年;若需对不动产或其他
财产权益实施查封或冻结,其期限也须严格遵守,不能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