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解除租约,您有权申请实施
财产保全措施。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人
民法院做出裁判前或在案件
当事人提
起诉讼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保护相关财产免受潜在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自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
被执行人即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该项义务,且
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提起
诉讼时,可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
担保,同时还需经过法院审理。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法院对于诉前保全的态度并不积极。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种折衷的方式供您参考,即
债权人无需进行诉前保全,但是在提交
起诉材料并
立案时,应与立案法官进行充分沟通,以防被告在得知起诉消息后转移资产。在此基础上,请求法院在立案后暂缓向被告发送
起诉状及其副本,待确定承办法官后,先行完成保全手续,然后再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