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调查期限为连续12个小时,然而在案情极为重大且复杂的特殊情况下,最长调查期限可以延长至24个小时。对于
传唤和
拘传这两项强制性措施,其持续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超过12个小时;然而如果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到疑难复杂问题,需采用
拘留或
逮捕等严厉手段进行调查时,这些措施的
执行期限则最长可达24个小时,以
保证案件的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