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备阶段已经开始准备
犯罪活动、尚未实行动作的
犯罪分子,以及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立即被发现的罪犯。
2.被害者本人或在现场目击事件经过并能明确指出加害者的人员认定该人为罪犯。
3.在犯罪分子的近身范围内或者居住场所中发现了能够证明其
犯罪事实的关键性
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分子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等手段来躲避
法律制裁,或者成为在逃犯。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以逃避罪责的可能性。
6.犯罪分子没有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址,身份情况不明朗。
7.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