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忘物以及
遗失物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忘物主要表现为遗忘者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将自身持有之财物置于特定场所,由于短时间内的疏忽大意导致未能及时取回并暂时失去了对该批财物的控制权;
然而,遗失物则是指物体意外失去并落入某一地点,进而导致其脱离原主人的掌控范围。
其次,法律条款仅明确了
行为人为
非法占有遗忘物的
涉嫌犯罪事实,然而对于行为人为非法占有遗失物的情况则并未作出规定。换言之,侵犯他人财产罪仅适用于侵犯遗忘物,至于
拾得遗失物后拒绝返还的行为,只应进行相应的民商事
诉讼权利追索。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